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级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中关于履约期限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服务项目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2020年已续签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续签项目付款截止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到期的服务项目不再续签,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三、《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扬财购〔2015〕16号)中关于 “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落实和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的前提下,购买主体可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续签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批准和备案”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