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交通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29浏览次数:2417

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交通费列支范围及审批、报销流程,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费支出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交通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本补充规定所指的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勤所发生的市区的士费用,不包括因公外勤自驾产生的汽油费。

二、经办人员根据因公外勤产生的市区内实际交通费每月于OA办公系统中填写预审表,经部门(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进行报销审批流程。经办人员办理审批报销手续时,需将审核通过的预审表打印出来作为报销附件。

三、审批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

四、各系部(部门)根据外勤办事需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交通费的使用。

五、附则

1. 本补充规定自20206月起开始实施。

2. 附表一:交通费报销管理流程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