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扬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会是校党总支领导下,团委指导帮助下全校各民族、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原则。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我校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同时,加强我校职业技术教育。团结和引导各民族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奋发成才,成为具有良好政治思想、素质和突出专业技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通过正当民主渠道,反映各系部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各系部学生的切身利益的学校事务的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事务。
第五条: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契机,以我校职业教育为导向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突出大学生特色的课外活动,努力为我校学生进步与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条: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学生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条:加强同其他学校学生会的联系,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凡我校在籍学生,承认本章程者,除特别声明外,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在本会及所辖各级学生组织中享有的基本权利:
1、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本会的活动;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实施监督;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会员同时负有基本义务:
1、积极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的各项任务。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维护学校荣誉及本会声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原则,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二至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和工作条例;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第十三条: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2、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
3、主持开展全校性学生活动;
4、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5、领导各系学生分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全体委员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主持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2、召集校学生会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校学生会设主席团、信息部、学习部、纪检部、生活部、宿管部、宣传部、劳动部、女生部、文体部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系学生分会和班委会是校学生会在各系和班级的基层组织。系学生分会接受校学生会的工作领导,并对各班委会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各系召开学代会和产生系学生分会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备案。各系学生会要按照校学生会的工作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
第十八条:各系学生分会、班委会在各系党支部的领导和团总支指导下,依照校学生会章程和各自的章程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的基本要求是: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2、作风正派、热情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3、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
4、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本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并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主席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