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关于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22浏览次数:8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2014年7月下发的《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及《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同时为了适应学校发展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团费收缴

一、学生团员应向其所在团支部交纳团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支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三、团费缴纳标准:

1、凡有固定收入的团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1)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2元;每月工资收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2)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0.5元。带薪学习的学生团员,按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3、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系部团总支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4、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四、执行团组织逐级上缴团费的规定,各级团组织上缴团费比例如下:各系部团总支留用所收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五周将上学期(6个月)团费的50%上交校团委)。校团委每年年底向教育局团工委上交规定的团费。

 

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团费应由各级团组织统一管理,严格建立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团费要单独立账,不得同其它经费混淆。要设立账本,保证团费的专款专用,做到帐目清楚。各级团组织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档,一联由收款单位用作记帐凭证,另一联由交款单位存底,并加盖公章。

六、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七、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团委使用团费,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大额项目开支要集体研究决定。各系部团总支使用团费,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团费使用报销要有票据凭证,并由经办人和主管人签字。

八、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团委将定期对下级团组织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该级团组织团的建设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九、健全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同时,各系部团总支每年年底要向校团委书面报告一次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十、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